关于秦建辉及其雇佣人员结成恶势力团伙实施严重刑事犯罪的实名举报
2020-09-14 18: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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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安公司)实际控制人秦建辉伪造印章以虚假文件和不可能履行的合同先行诈骗保证金700万元;又以其尚未履行即已解除的合同为由,通过抢夺和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腾出施工场地、寻衅滋事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触犯多项罪名,行为令人发指。举报人石家庄市电焊条厂(下称焊条厂)、河北百舸众创空间有限公司(下称百舸公司)、石家庄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万和公司)共同实名举报:

Ⅰ.伪造印章实施合同诈骗

中安公司系焊条厂旧厂房承租人。2013年4月中安公司与焊条厂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利用焊条厂土地进行合作开发,焊条厂投入土地,中安公司负责投入项目建设及全部资金,双方按4:6利润分成。

2014年3月,中安公司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秦建辉向万和公司谎称中安公司是焊条厂改制而来,是土地的实际权利人,可利用其土地与万和公司合作开发建设办公综合楼。为取得万和公司信任,秦向万和公司提供了盖有焊条厂、中安公司印章的《证明》,内容为: “原石家庄市电焊条厂企业改制重组,经由河北中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注资收购完成企业改制。现职工安置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改制手续正在按程序办理。天山大街38号副1号旧厂区地块改造建设等相关事宜由河北中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全权负责。"

基于中安公司在焊条厂土地厂房经营和上述证明文件,万和公司相信了秦建辉所述,2014年3月4日双方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中安公司提供土地,万和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双方按4:6的比例分配房产,并在协议中约定万和公司必须向中安公司交纳项目保证金700万元。此后,双方按万和公司要求签订了《联合账户协议书》,由中安公司秦建辉个人开户(账号:6226981800880987,开户行:中信银行中华北大街支行,6位密码由双方各设置3位)。2014 年5月8日,万和公司向该共管账户转入项目保证金700万元。

2016年3月,市国土局对项目土地进行挂牌,万和公司才得知,

(一)秦建辉提交《证明》所载事实都是虚构的:1、中安公司根本不是《证明》和《合作开发协议书》中的土地使用权人,从来不享有项目土地使用权。2、中安公司更不是焊条厂改制而来,焊条厂根本未改制,中安公司也无从注资收购、重组焊条厂。

(二)焊条厂印章和证明是伪造的:经和焊条厂核实,《证明》上焊条厂印章系秦建辉伪造,焊条厂没有该印章且不知情。

(三)中安公司与焊条厂还有一个合作协议,中安公司不想履行任何义务,两协议不可能同时履行:1、中安公司以万和公司出资骗取焊条厂,以焊条厂土地骗取万和公司出资,不想履行任何义务;2、基于同一土地和项目,同一规划方案和设计图纸、同一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同一整体核算,与焊条厂4:6利润分成,与万和公司的4:6房产分成,不可能实现。

此时,万和公司转入双控联合账户的700万元保证金,早已被秦建辉私自挂失、修改密码后非法转走据为己有。万和公司得知骗局,多次与秦交涉,秦建辉退还500万元,现仍有200万元秦据为己有拒不返还。

按河北省高院、省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扰行标准的通知》,单位实施合同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或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中安公司及秦建辉诈骗数额高达700万元,控告人反复讨要仍有200万元拒不返还,应属于刑法“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形。

Ⅱ .以其未履行并已解除的合同及各种手段敲诈勒索


一、建辉本不想履行合同,又以耒履行的合同敲诈勒索


2016年3月土地进行招拍挂时,秦建辉欺诈行为暴露,此时项目已由万和公司投资建设至十二层封顶,秦建辉又信誓旦旦承诺出土地出让金。为防土地流拍他人,急迫无奈之下焊条厂和万和公司息事宁人于2016年3月25日草签三方《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合作开发焊条厂土地,以百舸公司(由焊条厂独资注册)作为项目公司拍回原焊条厂土地,由中安公司出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并打入百舸公司账户后支付给土地局、财政局,万和公司出项目建设等资金。此后万和公司和焊条厂又落入陷阱,中安公司拒不履约分文不出,却以下述手段敲诈勒索:

要求履行其未履行并解除的合同,通过恶意诉讼实施敲诈。三方协议签署前焊条厂和万和公司已交纳土地竞拍保证金,中安公司拒不交纳后续出让金。在出让金交纳最后期限前一天,中安公司先行起诉解除三方协议,焊条厂和万和公司收到诉状后于2016年5月4日同样通知中安公司解除合同。但控告人将后续出让金交纳完毕后,中安公司又改变诉求要求履行三方协议、分配房产。此案经石家庄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中安公司诉求并确认三方协议已于2016年5月4日解除,河北省高院(2020)冀民再54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腾出施工场地。中安公司租赁焊条厂厂房一直欠缴租金并占压项目地下车道,焊条厂要求其补交租金并腾出场地未果,2016年7月向高新区法院起诉,区法院判决中安公司30日内补交房租并搬离。秦建辉为拖延时间上诉至市中院,临近开庭其又揿诉。扰行阶段,其先是提出扰行异议,被驳回后又向市中院申请复议;市中院驳回复议申请,其又向市中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中院驳回,其又申请市检察院抗诉,直至最终市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驳回其抗诉申请。至此,高新区法院方正式进入强制扰行程序,将中安公司列为失信企业并下达了限制法人消费令,2019年11月份,中安公司才搬离了三个库房。“租房交租,到期后搬离",如此天经地义的事情,中安公司竟如此滥用司法资源,以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拖延时间,拒不扰行法院判决。在秦胡搅蛮缠中,项目拖延整整三年无法施工、竣工。

同时结成恶势力团伙暴力打砸、毁坏财物、破坏施工并抢夺霸占房产。2018年7月,在项目建设接近竣工之时,秦建辉纠集二十多名身份不明人员(部分为南郄马村无业人员,有些具有前科)结成黑恶团伙,推倒园区大门,砸伤现场工作人员2人,破坏损毁园区围墙6 米多,从施工单位抢走北楼钥匙320余把并私换房间防盗门锁,抢占项目北楼房产。在还未验收的建筑工程内拆除消防设施、私拉电线水管、私改电梯线路,并雇佣河北振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人员配合社会不明人员黑白结合在门口据守,威胁恐吓我项目维修、整改人员及管理人员不能进入,使项目至今无法验收、经营。

截至目前,秦建辉团伙强行抢夺霸占项目北楼房产16320余平方 米,涉案价值约11424余万元,违法控制北侧室外广场1083余平方米;导致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额外追索停工损失629万元;另秦建辉团伙在抢占的房产内私拆乱改破坏设计施工原貌,若整改恢复达到规划设计验收条件的损失约需36万元。对于百舸公司云科大厦每天造成9660 平方米的商业经营收入损失19万余元,累计损失已达1300多万元。直至今日该项目停滞使项目融资中断,尾留工程无法完成,投资损失、巨额债务不断增大,我们已不堪负重。

二、秦建辉及其团伙成员涉嫌多罪

秦建辉团伙构成敲诈勒索罪、拒不扰行法院判决罪。根据秦建辉的行为表现,其以骗入局,自始不想履行合作义务,三方协议签署后,恶意不履行出资义务却以存在合同为由,与无关人员结成恶势力团伙,通过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破坏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毁坏财物、抢占房产、威胁项目人员等方式,意图达到空手套白狼勒索财产的目的。

其以未履行任何义务且早已解除的合同,要求相对人分配利益,与没有借款事实而以借款合同或借据起诉他人勒索金钱无异,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罪。同时实施的其他行为,也是敲诈勒索常见的典型行为。

建辉敲诈勒索情节恶劣,数特别巨大。按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 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数额特别巨大",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中安公司和秦建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判决,长期霸占施工场地,阻碍项目施工长达三年,导致重大损失,犯罪情节和犯罪恶意明显,也应立案追诉。

秦及团伙成员另触犯抢夺财产、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罪。秦指使团伙抢夺钥匙320余把,抢占房产,触犯抢夺财产罪名。如不被敲诈勒索罪吸收,则单独构成犯罪。

秦纠集人员推倒大门、损毁围墙、拆除消防设施、私拆乱改管线等,毁坏财产价值远超过2万元,相应人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虽破坏生产经营罪系刑法老罪名,一直侧重于对破坏农业或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追究,但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也是生产经营,上述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特征,应以该罪追究。

秦纠集无关人员,无端参与打砸抢等破坏活动,威胁工人、长期霸占施工场地和房产,也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

皿举报人请求

对秦建辉伪造印章涉嫌合同诈骗,公安机关早已立案侦查终结并报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但高新区检察院不断以各种理由退卷,至今未审查起诉,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能绳之以法、气焰更加嚣张至极,我们也得知犯罪嫌疑人秦建辉的父亲秦孟德扬言司法机关有人,并四处活动使案件受阻停滞。

秦建辉扬言“要不答应他的利益要求,他要折腾项目成烂尾楼",并用上述下三滥及非法手段为要挟,以达到其敲诈财产的目的。虽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早已解除,判决认定事实中也找不到秦对项目有任何出资,但至今秦及其团伙仍霸占着项目整个北楼,使整体项目无法验收、经营,每天遭受巨额损失。

我们已不堪其苦,每日如梦魇。秦建辉如此肆意横行的敲诈勒索,如果没有恶势力和保护伞,秦不可能如此有恃无恐。我们恳切请求上级领导,按中央有关扫黑除恶的文件精神,对中安公司、秦建辉及其恶势力团伙成员构成的犯罪依法严惩。使云科项目能早日验收、经营盘活,以维护社会稳定。

附部分证据:


一、伪造印章涉嫌合同诈骗案:

焊条厂与中安公司4:6分成的《合作协议书》;

秦建辉伪造的虚假《证明》;

中安公司与万和公司4:6分成的《合作开发协议书》;

《联合账户协议书》和保证金收据;

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一、敲诈勒索等案:

三方《合作协议书》、中安公司秦建辉请求解除合同的诉状;

土地出让金及税费金部由其他方支付的凭证;

石家庄高新区法院一审和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

秦建辉团伙破坏园区围墙(监控视频截图);

秦建辉团伙推倒园区大门砸伤人员(监控视频截图);

秦建辉团伙成员手持棍棒、木板据守施工场地致使项目人员无法进入(监控视频截图)。

(注:如需证据可再提供)


云科项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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